你好,欢迎访问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官网!

0451-82695507

哈尔滨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电话:0451-82695507

手机:13895733875

网址:www.hiwayshrb.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中心3#写字楼3406室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2020-12-11 13:54:11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是为了让股权质押合同更好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在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或许还有许多人不了解,下面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了下面一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办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办理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三)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贷款人或质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金融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股权(股份)凭证。


  (六)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一、一般规定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法律中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属于一般合同,因而就应该有一般合同的特点。所以,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的成立都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


  二、特殊规定


  有些质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上一篇: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2020-12-11
下一篇:动产质押生效及范围2020-12-11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