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官网!

0451-82695507

哈尔滨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动产质押生效及范围

2020-12-11 14:05:02

  动产质押也是属于债务人借款抵押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自己债券的担保,其中所有的核心为质物,质物是所有环节当中的关键线索,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那么动产质押的生效和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吧。


  动产质押生效及范围


  动产质押生效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动产质押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国家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活动采取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只要没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当事人股东之间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此处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对鼓励经济发展,公司股权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所以,章程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也可以宽松,在章程中对该类事件没有规定的,再寻找公司法的约束力。


  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章程可以约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这就比公司法严格多了;也可以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1/4股东同意”,这又比公司法宽松得多;还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等等。章程的这些规定均为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司稳定性和经营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那么当股东不想继续参股时,公司其他股东又不愿受让,势必将限于一个人为的公司僵局,股东的权益无法收到保障,将会行使其他诉权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进行诉讼,极易导致公司经营陷入不稳定状态,这个人为的火山爆发前的结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见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点关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稳定发展,靠公司章程的认为约定禁止股东的合法权利并不现实。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