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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

2020-12-10 16:29:44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恬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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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暴力、威胁为基本子段,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罩活动,并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及较严密的组织形式。而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其目的是具体的,如进行盗窃、枪劫,或者走私、贩毒,因而通常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集团的规模、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的内部分工相对简单,在组织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密。


  2、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处理问题:


  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因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哈尔滨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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