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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li权评价报告在zhuanli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2022-12-01 13:24:05

  在zhuanli侵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有时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交zhuanli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那么这个zhuanli权评价报告到底是什么呢?其对zhuanli侵权诉讼审理的结果是否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呢?有关上述问题,笔者在此就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zhuanli权评价报告是什么?

  根据我国zhuanli法和《zhuanli审查指南》的规定,zhuanli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zhuanli或者外观设计zhuanli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zhuanli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zhuanli或者外观设计zhuanli进行检索,并就该zhuanli是否符合zhuanli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zhuanli权评价报告。

  zhuanli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符合更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更正。

  因此,需要在zhuanli侵权纠纷案件中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的zhuanli类型只包括实用新型zhuanli和外观设计zhuanli,而不包括发明zhuanli。这是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在申请时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授权,稳定性较差的特点出发所做的规定。而法院在审查这两类zhuanli侵权案件时,要求权利人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主要是作为考量该zhuanli是否具有良好稳定性的参考依据。

  二、zhuanli权评价报告是否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侵权诉讼案件必须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zhuanli权评价报告是“审理、处理zhuanli侵权纠纷的证据”,不属于原告在提起侵犯外观设计zhuanli权民事诉讼时必须提交的证据。因此,zhuanli权评价报告并不是此类案件立案的必要证据,而是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根据情况提供的一类证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zhuanli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第一款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zhuanli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规定,如果因为案件审理需要,由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会做出对原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三、没有按照法院要求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或者zhuanli权评价报告结果负面,原告就一定会败诉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权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公告授予zhuanli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zhuanli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宣告该zhuanli权无效。”所以,zhuanli是否无效还是要通过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是否宣告无效的方式才能确定。因此,只是没有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或者zhuanli权评价报告结果负面,并不能直接推断该zhuanli无效。

  其次,虽然当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zhuanli权评价报告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做出相关裁判之前,还是要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主张,与zhuanli权评价报告有关的现有设计状况、惯常设计、设计空间、创新高度等方面因素,以及被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就涉案zhuanli作出无效行政决定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在原告未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但是提供了其他可以证明该zhuanli权效力稳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必然做出对原告不利的裁判。

  同理,即便是原告提交了正面的zhuanli权评价报告,但是如果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依然会被判定不构成侵犯zhuanli权。

  综上所述,zhuanli权评价报告是审理、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侵权纠纷的一种证据,对于评价zhuanli权的稳定性具有参考作用,但是并不是必须提供的证据,是否提供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来决定。不过,从减小诉讼风险的角度考虑,笔者依然建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zhuanli权人在提起zhuanli侵权诉讼之前先申请出具zhuanli权评价报告,在拿到正面的zhuanli权评价报告之后再提起诉讼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小诉讼风险。

  作者简介:李蕊彤,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业务专长: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金融票据、商业地产纠纷等领域。

  联系电话:13796059275(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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