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有新闻报告某个人因盗窃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又重新干盗窃的事,对于这样的犯人,有惯犯、屡惯犯和累犯的说法,那怎么区分呢?今天哈尔滨刑事律师就为大家解释。
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累犯
多次盗窃并不是构成累犯的条件,所以不一定构成累犯,要视情况而定。
累犯构成条件包括:
(一)主观要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或者都是过失犯罪,均不能构成累犯;
(二)刑种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较重的罪,即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等刑种;
(三)前提条件。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如果不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而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认为是累犯;
(四)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对于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则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这也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而加重处罚则不同,它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刑,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累犯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高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