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
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讲解。那么,行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哈尔滨刑事律师为你讲解。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