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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及其规定

2020-12-11 13:51:02

  权利质押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质押,权利质押有许多种标的物,主要是以债权,股东权等为主,其中权利质押必须有书面合同的方式,对权利质押,国家也有相关的法规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权利质押及其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由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权利质押及其规定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二、权利质押的规定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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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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