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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该怎样处理

2020-12-18 16:04:35

一、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如果“一房二卖”以后,两份买卖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诉请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法院应当认定这两份合同都有效。因为,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二、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


如果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那么应该保护哪一份合同呢?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履行,两位买受人均只享有期待权,就应当判决履行先成立的合同,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由于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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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关于“一物二卖”问题的另一种情况是,其中一名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但是尚未办理物权登记,而另一买受人却办理了物权登记。此时,应当如何处理两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呢?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四、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但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买受人虽然支付了订金或购房款,但未占有标的物,亦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分别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之后,前后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占有标的物时,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而另一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的,则已经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履行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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