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官网!

0451-82695507

哈尔滨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热推信息

产品分类Product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电话:0451-82695507

手机:13895733875

网址:www.hiwayshrb.com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闽江路75号华鸿国际中心3#写字楼3406室  

巴彦十佳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2022-01-18
巴彦十佳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巴彦经济犯罪律师介绍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查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巴彦经济犯罪律师相关律师。

巴彦十佳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增资协议是公司增资所需要签订的一种合同,而股权转让协议是改变股权的所有者所签订的一种合同,这是两者在概念方面的一项区别,两者还有其它区别,下面是巴彦经济犯罪律师收集整理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以上就是巴彦经济犯罪律师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有什么区别的介绍。

巴彦十佳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依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本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如果营业执照上没有注明的,那么可以不写注册资本。对于注册分公司来说,分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巴彦经济犯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分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任何分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一样的是,分公司也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执照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那么,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其运营费用从何而来呢?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是由总公司划拨的。分公司也有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预算打入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以上就是巴彦经济犯罪律师关于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可以更改的介绍。

巴彦十佳经济犯罪律师咨询

经济犯罪律师咨询介绍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消极不作为,而后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积极作为。其共同特征是两者债务人的行为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损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巴彦经济犯罪律师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