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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2021-12-25
绥芬河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的债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果债务人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保全债权。那么,合同债权怎么保全?下面,绥芬河房地产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绥芬河房地产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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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绥芬河房地产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绥芬河房地产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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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房地产律师介绍房屋转租应注意事项。房屋转租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下列情况不得转租: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绥芬河房地产律师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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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不良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去解决呢?劳动仲裁又是怎样的流程呢?下面是绥芬河房地产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资料与流程。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资料和具体流程.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3、可以不请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收齐相关法律文书,一样能胜诉;4、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希望自身的利益被损害,所以要合理的利用法律这面正义的旗帜来捍卫我们的利益。如果有更多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问题,欢迎到绥芬河房地产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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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时都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动用吗?这是很多想要创业的朋友在成立公司之前都要考虑的问题,毕竟初创公司资金都是比较紧张的。下面绥芬河房地产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注册资金可以动用,但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上就是绥芬河房地产律师关于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可以更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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