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以上知识就是伊春金融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对方侵犯了商标权的,需要有相关侵权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侵权的行为,如对方生产的假冒商标权的产品、未经许可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联系伊春金融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伊春金融律师介绍诉讼保全担保费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只能申请保全争议的财产数额既3.5万元。2、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3、在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才能申请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伊春金融律师相关律师。
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伊春金融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伊春金融律师相关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伊春金融律师相关律师。
实践中,很多人将合同保全和财产保全弄混淆。因此,伊春金融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伊春金融律师相关律师。
为什么很多房屋租赁协议中都会约定承租方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押金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起的是什么作用?伊春金融律师带大家了解。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房租)的款项作为押金。但是,我国法律未对押金作出规定。所以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性质: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人没有造成房屋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务,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效力:对承租人的效力。押金交付合同为附随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交付押金时产生法律效力。当承租人没有交付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定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定的时间足额交付押金,租赁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伊春金融律师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