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因为会有很多的纠纷的产生,因此购房人在买房的时候特别担心,而且据了解的信息,他们最怕的就是买卖会不会改变租赁的情况。那么这个的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为大家总结了一下的知识点,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且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的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当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律师。
合同的保全与财产保全都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但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申请的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债权人只向债务人提出申请,而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申请。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律师。
对于什么是合同保全?很多人应该不清楚,通俗来讲,就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合同法》第对此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合同保全措施包含哪些?接下来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咨询。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律师。
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律师。
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不良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去解决呢?劳动仲裁又是怎样的流程呢?下面是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资料与流程。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资料和具体流程.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3、可以不请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收齐相关法律文书,一样能胜诉;4、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希望自身的利益被损害,所以要合理的利用法律这面正义的旗帜来捍卫我们的利益。如果有更多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问题,欢迎到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介绍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前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消极不作为,而后者表现为债务人行为上的积极作为。其共同特征是两者债务人的行为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损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相关律师。